日期:2014-12-03 19:54
一条 【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机关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法、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不履行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未经实施机关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资产设施或企业股权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