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前6个月,将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特许经营者,并在媒体进行公告。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有关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五条 【基本义务】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第三十六条 【保密义务】实施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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