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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