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3 19:54
目建设完成后和期满移交前,实施机关有权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返工或者重做。
第三十四条 【提前收回权】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机关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合理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对补偿没有约定的,可在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实施机关拟定补偿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实施机关可依法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但应对特许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于收回特许经营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