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档案移交实施机关,并妥善安置人员。
第三十一条 【权利限制】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第五章 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监督权】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协议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纠正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验收权】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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