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政府规划对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对升级改造予以配合,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实施机关。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送及信息公开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资料保存】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特许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维持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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