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期满,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实施特许经营的,原特许经营
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基本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普遍服务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以及政府规划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设施更新、改造及维护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定期检修保养,保证设施良好运转,按照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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