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二条 【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协议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在实施机关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按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不受违法剥夺】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享有特许经营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赔偿权】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特许经营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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