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二十条 【政策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规划、服务标准和政策调整等,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协商不成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机关可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涉及重大变更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报原实施方案审查部门同意。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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