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12-03 19:54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绩效监测;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
(九)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十)履约担保;
(十一)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五)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回报】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取得合理回报: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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