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03 19:54
应当合理控制同一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者的数量。
第十二条 【协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为特许经营者办理城乡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提供方便。对于实施方案阶段有关部门已经审批的内容,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重复审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认缴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