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8 19:10
加强。但与此同时,官方的社会参与渠道还较为有限,同时缺乏科学、有序的引导,导致部分地区环境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提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环境保护部已经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布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近期还将出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环保部门和企业均提出详细的信息公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