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4-11-28 19:10
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推广甘肃省等地人民政府的做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认真梳理并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是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这也是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主要措施。要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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