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11 23:39
公司所聘请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美国KaufmanCanoles律师事务所起草、审核及确认,我公司上市所涉相关文件完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4、我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过程中完整、真实、客观地披露了所有法定事项,并且依法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5、我公司公告的所有财务数据完全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经具有美国执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审计,所有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据我公司了解,燕禹公司、塞特雷特、天传海特从未签署过《合作上市协议》,相关报道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
7、根据VIE协议项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