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9 21:44
为人自愿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二是通过环保等行政部门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为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环保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也称之为环境执法。
罗丽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环境执法不力的现象显著,特别是责任主体范围狭窄、政府环境责任虚化、行政处罚普遍偏轻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够严格,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切实实施。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则更关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他说,依法行政与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是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