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6 22:23
未作任何规定。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设定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审查小组的法律责任时,主要着重于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
责任的缺失造成了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环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够严,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此外,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重要主体,一些环评从业人员、环评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弄虚造假,严重扰乱了环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