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污“熏”死一人 天津两被告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日期:2014-09-17 22:21
采样分析,倾倒废酸的沟内液体有盐酸成分,测定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吕某明知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被告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两人分别被认定为主犯、从犯,获有期徒刑二到四年不等,并被分别处以10万元和4万元罚金。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颖介绍,自《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污染的认定范围扩大了,入罪门槛降低。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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