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31 22:47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新一期(第十四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四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