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6 20:34
5%,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另据了解,《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扣减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当年目标考核分,并约谈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止运行的,责令立即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监管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