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印发
日期:2014-06-16 20:32
市、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暂停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解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制。三是对河流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的河长,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监察厅另行制定。
  据悉,每年3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上年度各河长所在辖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通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3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