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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货轮危化品泄漏致海水污染 赔偿670万
日期:
2014-06-09 22:53
方交锋异常激烈。被告对原告主体、损害是否存在、事故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各项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均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由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庭上双方都申请了相关权威专家证人出庭佐证。
二次庭审过后,合议庭成员又进行了每周一次,长达2个月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肇事方向索赔方赔偿主张金额的20%即人民币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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