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1-02 13:35
因有二:第一,由于土地污染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责任人消亡、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难以追索这三种情况都经常发生。第二,即便责任人已经被锁定,责任也已经明确,但却可能没有负担能力,比如已经花费巨资搬迁的工业企业和再开发后价值无法弥补修复费用的农业用地。
至于开发受益者为土壤修复解囊,则是污染场地被再开发后,会投入更为高级的用途,比如高密度住宅区,从而让土地被赋予更高的价值。只有这样,开发商才可能在考虑到净化费用后,仍然愿意购买场地。
当污染责任人出现缺席,政府理应接棒,田军表示这也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