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03 23:37
绕越城市供水企业水表使用城市供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的;
(五)改装、破坏水表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盗用城市供水行为。
盗用城市供水的将依照管径最大流量确定偷盗水量,并按盗窃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以上违章用水行为的用户,如能够于2014年6月30日前,主动到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商洽停止违章用水行为、改正供水设施的,可考虑减免经济处罚,解除行政处罚及法律制裁。否则,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将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