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01 23:15
准处理率。当征收标准调整或联动后,以当时公布的收费水量处理率为基准处理率。
当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计算公式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由于定价成本等变化需调整理论污水处理费基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治污成效将影响征收标准变动
改革方案还首次明确将建立征收标准与治污成效挂钩的减排约束价格机制。
今后,东莞将以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基础,根据上一年度全市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任务完成率,相应调整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