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响评价制度,也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其主体工程便正式投入生产。
针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的法规适用问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于2002年6月14日以《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进行了解释:对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环境法律条文的,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再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1月2日做出的《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的行政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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