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66号2002年6月14日)
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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