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五条第(四)项规定,总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除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又规定,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调查,李某新建并负责经营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投资10万余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笔者认为,对李某违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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