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权,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是一致的,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触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即如果该建设项目完全没有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则由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那么,本案中哪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拥有审批权呢?
根据2007年12月20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川府函[2007]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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