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9 22:22
机关、环保设施的验收机关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机关,三位一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实施处罚。
在日常的环境管理实践中,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即违法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针对这种情况,原国家环保局在《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法函字(91)第129号]中专门作了解释:根据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