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仔细分析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它主要强调了两种违法行为的独立性,对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在适用情形上更加准确,在处罚措施上更加完整,这为环保部门正确适用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惩处违法建设活动,提供了新的指导。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对于李某新建并负责经营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未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投产,由于其施工建设阶段已经结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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