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19 22:22
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也就是说,对这类行为,直接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但在执行这一解释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2007年3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请示,专门就此问题做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即关于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