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疑惑:行政处罚主体之辨
日期:2014-02-19 22:22
工建设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处罚要求,但对未办理环评手续就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这种未批即用的现象较为常见。那么,环境执法人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这种违法行为?
针对这种违法现象,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11月2日做出了《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行政解释,即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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