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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霸州宣判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日期:
2014-02-12 17:27
近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均在居民区附近,符合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案件中5名被告人从重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子,于2000年至2013年5月间,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居民区附近经营电镀加工厂,且长期将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30余吨。其余3起案件中的3名被告人,也均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小电镀,犯罪手段均为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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