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22 10:30
对项目的审批权形式上并不在环保部门。以台湾地区为例,最终是否审批的决定权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而非环保主管机关,但经环保机关审查认定后不应开发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不得为其开发行为办理许可。这样,环保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扮演的角色是在幕后给其他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把关,直接制约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而非企业。
这种方式相对于由企业直接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的方式而言,具有两个优点:第一,环保部门不仅制约企业行为,而且制约行政机关行为,将企业和地方政府都纳入制约范围;第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申请事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