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22 10:30
响评估法》有关规定,在第一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时,开发单位申请许可开发行为的,应具有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认为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单位应参酌多方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现场勘察并举行听证会,将勘察现场纪录、听证会纪录及评估书初稿送请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作成审查结论,并将审查结论送达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开发单位。
可见,在台湾地区,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