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应凸显政策法特征
日期:2014-01-22 10:30
府的权限由宪法规定,互不隶属,联邦和州政府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权力配置,呈现出强烈的契约色彩。
联邦政府利用开支权,通过和州政府的协商,进行资金补贴,引导州政府贯彻联邦政府的环境管理计划。
我国尽管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不一定要引入平等协商的机制,但是需要注入一些协商合作的精神。
地方政府是地方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代表,这一点不容否认。
中央政府应当尊重地方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在环境管理中,要求地方政府无条件地执行中央政府的环境立法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
相对美国联邦政府,我国中央政府可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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