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9 21:54
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3被告单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处以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8名责任人中有5人被处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马世祥、李兴平拒不认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8个月。宣判后马世祥提出上诉,要求昆明中院在维持一审定罪、刑期和罚金的基础上,对其改判缓刑。
昆明中院查明:一审开庭后,马世祥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认罪说明;在二审开庭审理前,马世祥及原审被告单位东海矿业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兴平主动向一审法院缴纳了单位罚金、个人罚金共85万元;同时马世祥还自愿缴纳了环境污染救济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