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开庭
日期:2013-12-17 18:4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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