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开庭
日期:2013-12-17 18:48
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取保候审。
庭审现场,吴某美和许某笼承认,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有毒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0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