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通报环境犯罪案件
日期:2013-11-14 11:30
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法院综合考虑了红光公司及罗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红光公司和罗某从轻处罚。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最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年审结9件环境污染案件
□三个从重震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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