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日期:2012-10-18 09:25
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约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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