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重拳整治企业排污
日期:2013-07-11 23:40
完成治理任务的,将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建设及运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实施方案中还要求,要严查并纠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各类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
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1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