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
日期:2013-05-24 20:54
,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2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