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24 20:43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通知》指出,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1.26元和每千克1.75元,加大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力度,加大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力度。同时,对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