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管部门。
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五)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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