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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
2020-06-17 16:11
、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国家规定的豁免环节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豁免内容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液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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