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7 16:11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