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受到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污染者依法赔偿损失;有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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