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7 16:11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