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日期:2020-06-17 16:11
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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